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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法院关于《户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付钊泄忿使歪招一箭三雕》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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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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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8:03:37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钱?钱?钱?唉!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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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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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4-4-7 09: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4-4-7 10:24 编辑 ' }* Y  Y$ x0 f7 Q
  R" K2 D2 Z. z9 \" ?$ E4 G9 X% ]4 _; u
    看了老靳和剑胆琴心的贴了,核心问题是要讨论老靳是否有权领执行款,也就是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
' z. k  {3 N/ I) G$ W- w    听老靳说,大康厂属独立核算单位,当有企业法人资格,停办后只要企业没有注销,营业执照吊销并不影响以其名义行使民事权利。如此看,只要该企业没有注销,就没有必要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既已以村委会名义起诉,那就要看当年村委会委托你的代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了;如果授权代理书上规定了全权代理,并明确包括从执行局代领执行款的话,那就有权可以代领。如果村委会没有给你授权,则你是不能擅自去领款的。即便去了,法院也不会让你领走。另外,代理人代理要分几个阶段,诉讼阶段是一个代理(老靳为诉讼代理),到执行阶段需要重新签订村委会委托代理合同你才有权参与执行,否则,从一审判决书下达后,你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终结了。老靳同志,但不知在执行阶段康中村委会是否继续委托你代理?你是否向法院递交了村委会执行委托书?若有执行委托书则有权领款。; X  W; g$ x. Q0 S' ]/ H* |( [4 h& m
    现在,我们大家讨论的是法律关系中代理人的权限问题,不是偏向谁的观点立场问题,剑胆琴心同志,你说对吗?  我认为,谁掌握真理就应该跟谁走,挑大粪的有真理我们就要跟他走。
$ q+ r6 }4 ?+ x' a     我们倒想听听剑胆琴心的高见,你是如何分析这里边不同阶段的代理人权限呢?% h7 @# z8 S( k7 E% J5 n  m

2 J7 i& `# i+ p( E4 k) Z
8 r/ A3 C/ G, H' M
电话:1360925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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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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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0: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戴永智 发表于 2014-4-7 09:55, k+ ~$ S# G/ C3 R) i+ \" `3 N0 a
看了老靳和剑胆琴心的贴了,核心问题是要讨论老靳是否有权领执行款,也就是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
1 M3 G2 u; r  l/ a' Q   ...
; g* A0 G" n5 @' k' R
             谢谢网友的关注谢谢戴老师的客观回帖。我更有说清楚的义务。
* K1 A: f  p9 D- f2 u# v% Q; F             我是大康厂讨账的代理人,也是康中村起诉惠劳司的代理人,亦是此案申请执行的代理人,一应代理手续是齐全的。13年来,我讨账、催案不下500次,从来没有人(包括法官)对我的身份产生过异义。
: K% F! s7 N' I4 @: W- i% c. {+ G

6 M- ^. a* T0 q! d, C                                                                                                                {:soso_e183:}
9 _; d. P" f- U8 M* t4 \! X9 J
$ O$ v) w2 T% ~; e" a

8 z. S5 G: @7 m5 n             1 g& U% y3 O/ q& R0 a7 y5 ?

  Q6 |2 _+ \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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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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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3: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掌握真理就应该跟谁走,挑大粪的有真理我们就要跟他走。”完全同意老戴的观点。之所以昨天晚上发帖戏言,我在贴后留了一句话“仿官场剧话剧台词,以博大家一笑”,为什么呢?生活就是一部活话剧,生活中有如此认识的人大有人在,至于对此事的观点吗,哈哈,你是行家,你都说完了,我再说就是画蛇添足了,同样也是班门弄斧了。见谅,老戴。那段台词的含义,我就不多说了,你是明白人,套用一句2014年的流行语,那就是“你懂的“。感谢老戴为大家做的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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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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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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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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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1: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琴心剑胆 发表于 2014-4-7 13:21! F8 f2 |/ c3 G. C8 J
“谁掌握真理就应该跟谁走,挑大粪的有真理我们就要跟他走。”完全同意老戴的观点。之所以昨天晚上发帖戏言 ...

2 v! {5 |) ?" p( l7 j5 o6 K" [“你懂的”。{: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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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镇海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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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08: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说的人没有会听的人明白。"真理"二字含不得半点虚伪。戴老师不愧为师,受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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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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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5: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问有答,文雅,公正,有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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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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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21: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靳老师、戴老师、琴心剑胆几位的跟帖,我觉得很有水平,不啻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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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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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 06: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鱼儿 发表于 2014-4-13 21:425 ]& A9 K9 G- A
看了靳老师、戴老师、琴心剑胆几位的跟帖,我觉得很有水平,不啻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 ?, X9 |4 K- k6 A
好久没上网了,看了以上帖子,很受感动。
# Z& h+ n% v8 V* x. x3 ^& U理性的讨论,很好的法治教育。谢谢各位老师,谢谢户县人民网。{: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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