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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6-4-25 1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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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如下事实:
& |( `- b7 S4 _0 N 1、2008年,户县众业主在反映问题时,当时的教育局程宝坤局长明确表态说“你们成立管委会吧,成立了就把这些平房(指小区内用众业主集资款建造的物业用房)交给你们”——真实。
* u8 h: Y* G7 m% Y' v/ [1 F C5 W 2、2010年户县甘亭镇教师村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在任的徐局长不同意移交——荒诞。
# O6 {* M, \7 H9 n/ C$ c 3、法院罔顾事实,违背《物权法》将户县教师村的物业用房判给了户县教育局——导致户县教育局现任的靳局长很无奈。
: D% R* X4 l1 P: B 请户县教育局与户县法院公开解释
( }+ M. _. c+ r# S- X 户县教师村是由业主集资建成的独立小区,含 6 栋居住楼共255户和物业服务用 13.5 间平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这13.5 间物业服务用平房无疑属于255户业主共有。
4 R ]1 e8 j$ _' S 不知户县教育局凭什么霸占着位于户县教师村区域内、由众业主投资建造的这13.5 间物业服务用平房???7 K! ~, ~4 v9 K# N
更不知户县法院又是依据那一国的法律将这13.5 间平房判归没有投资一分钱的户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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