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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6-4-25 1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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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如下事实:# \% b1 u" ~+ B( A! a/ C1 [
1、2008年,户县众业主在反映问题时,当时的教育局程宝坤局长明确表态说“你们成立管委会吧,成立了就把这些平房(指小区内用众业主集资款建造的物业用房)交给你们”——真实。
* ?, c( W1 C" a( t( x 2、2010年户县甘亭镇教师村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在任的徐局长不同意移交——荒诞。
( u+ _8 z$ L# ?' E! q 3、法院罔顾事实,违背《物权法》将户县教师村的物业用房判给了户县教育局——导致户县教育局现任的靳局长很无奈。 5 h3 }& C! |" |3 A# M- C; s
请户县教育局与户县法院公开解释
. Q" c: }, c' t4 W' t% O 户县教师村是由业主集资建成的独立小区,含 6 栋居住楼共255户和物业服务用 13.5 间平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这13.5 间物业服务用平房无疑属于255户业主共有。3 d5 p1 F. v+ J: `& Q& j
不知户县教育局凭什么霸占着位于户县教师村区域内、由众业主投资建造的这13.5 间物业服务用平房???
: g8 g$ ^' R* ?$ j6 l 更不知户县法院又是依据那一国的法律将这13.5 间平房判归没有投资一分钱的户县教育局???0 J, {0 t+ \/ W6 ~; _+ j$ w4 i5 ?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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