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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9: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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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4-4-7 10:24 编辑 & y+ V$ ]5 ^& z& H
+ D9 Z. X Y* o' e3 i! l. _+ {, Q: s0 O 看了老靳和剑胆琴心的贴了,核心问题是要讨论老靳是否有权领执行款,也就是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
, u3 p6 O) x3 u" Z# J& v+ Z: K! v 听老靳说,大康厂属独立核算单位,当有企业法人资格,停办后只要企业没有注销,营业执照吊销并不影响以其名义行使民事权利。如此看,只要该企业没有注销,就没有必要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既已以村委会名义起诉,那就要看当年村委会委托你的代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了;如果授权代理书上规定了全权代理,并明确包括从执行局代领执行款的话,那就有权可以代领。如果村委会没有给你授权,则你是不能擅自去领款的。即便去了,法院也不会让你领走。另外,代理人代理要分几个阶段,诉讼阶段是一个代理(老靳为诉讼代理),到执行阶段需要重新签订村委会委托代理合同你才有权参与执行,否则,从一审判决书下达后,你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终结了。老靳同志,但不知在执行阶段康中村委会是否继续委托你代理?你是否向法院递交了村委会执行委托书?若有执行委托书则有权领款。
^: j1 p7 S' N2 t, N 现在,我们大家讨论的是法律关系中代理人的权限问题,不是偏向谁的观点立场问题,剑胆琴心同志,你说对吗? 我认为,谁掌握真理就应该跟谁走,挑大粪的有真理我们就要跟他走。
# `- I( B( E Y- F7 x r 我们倒想听听剑胆琴心的高见,你是如何分析这里边不同阶段的代理人权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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