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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6-4-25 1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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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如下事实:
. }5 \- N5 {, |7 z& l- X+ A& { 1、2008年,户县众业主在反映问题时,当时的教育局程宝坤局长明确表态说“你们成立管委会吧,成立了就把这些平房(指小区内用众业主集资款建造的物业用房)交给你们”——真实。8 @& r D2 p+ d" r" [; b
2、2010年户县甘亭镇教师村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在任的徐局长不同意移交——荒诞。
/ C% ]2 a5 L+ O 3、法院罔顾事实,违背《物权法》将户县教师村的物业用房判给了户县教育局——导致户县教育局现任的靳局长很无奈。 ^( Q% d8 j* ~5 a; G0 X
请户县教育局与户县法院公开解释" c' U9 V- q1 O
户县教师村是由业主集资建成的独立小区,含 6 栋居住楼共255户和物业服务用 13.5 间平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这13.5 间物业服务用平房无疑属于255户业主共有。
/ M6 A' s( | m8 Q$ _ 不知户县教育局凭什么霸占着位于户县教师村区域内、由众业主投资建造的这13.5 间物业服务用平房???0 v3 G8 X& D# i( A) k( O+ y
更不知户县法院又是依据那一国的法律将这13.5 间平房判归没有投资一分钱的户县教育局???( p1 W% ~4 V) W- 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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