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cvbnm 发表于 2014-4-3 19:43:48

越来越清晰,这个法官本事强。{:5_335:}

dakang 发表于 2014-4-3 21:18:26

说来说去,我们的货款呢??????????????????????????????????、

tmxk 发表于 2014-4-4 04:15:13

可怜。{:7_368:}

戴永智 发表于 2014-4-4 22:46:47

大康厂是村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承包?如果属个人承包为什么当年不以大康厂名义起诉而要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既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法院就应发给村委会。至于代理人嘛是诉讼中的代理人,即使村委会又委托其为申请执行中的代理人,法院把款直接发到委托人村委会也是合法的。此案法律关系很明确。

王建民 发表于 2014-4-5 00:19:10

{:7_381:}{:7_381:}{:7_389:}{:7_389:}{:7_390:}{:7_390:}

靳应禄 发表于 2014-4-5 06:58:28

戴永智 发表于 2014-4-4 22:46
大康厂是村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承包?如果属个人承包为什么当年不以大康厂名义起诉而要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既以村 ...

                      欢迎戴老师参加讨论,因为起码是理性的。
   首先,我可以肯定地说戴老师讲的没错,因为戴老师是在假定的前提下讲的,犹如教授讲课,可以设N个问题,有N个答案那样。
   其次,戴老师帖子的结论是“此案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不知戴老师所指何来?因为没有人对此持有异议。
          三、戴老师说执行款发给村委会是合法的——这就更奇怪了,没有人说过村主任领款不合法。很滑稽,包括戴老师在内,不少帖子都在回避我这个当了13年的代理有没有资格领款的问题,为什么要回避?因为依法律规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都可以领。事实上具体办案的法官的做法已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现在却在为了保全面子搞文字游戏。
         四、对戴老师不明白之处,我告知如下:康中村下属的大康铸造厂是独立核算企业,13年前托我讨债时持的是惠安劳司写给大康铸造厂的欠条,当初并没打算起诉,及至起诉,大康铸造厂已停办,依法律规定由村出具了委托手续,但当时的村主任明确表示铸造厂的经济村上不参与,事实上也一直未参与。我替大康厂讨债,讨回后必然交给大康厂,至于康中村应当从大康厂收取管理费什么的,应按正常渠道进行,可谓车走车路,马走马路是也。但我又不能指责村主任,因为不是村主任申请领的,而是办案法官采取不正当手段诓其领的。   
         五、 我反映的问题是法官为什么要用“只有你村主任可以领,别人谁都不行”去诓村主任(并嘱村主任保密)而剥夺我这个当了13年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其结果是导致大康厂的债务落空。戴老师,如果你是代理人,该如何处之?你肯定会说起诉村委会么!对的,法官早就这么说了——问题回到了原点,也是我反映的焦点:直接可以结案的事为什么要绕一个大圈?
                                                                                                                                                            {:soso_e181:}














靳应禄 发表于 2014-4-5 11:49:17

靳应禄 发表于 2014-4-5 06:58
欢迎戴老师参加讨论,因为起码是理性的。
   首先,我可以肯定地说戴老师讲 ...

更正:上帖倒数第三行“其结果是导致大康厂的债务落空”一句应为“其结果是导致大康厂的债权落空”。

琴心剑胆 发表于 2014-4-7 00:57:08

"老戴同志,做了一辈子律师了你怎么能这样分析问题呢?咹?!你这明显是法院的观点嘛?!咹?!你这是明显在替法院说话嘛?!咹?!还有这个王建民老先生,戴律师这样分析你还称赞拍手,你是什么意思嘛?!咹?!你这个老同志呀,不是我说你,你走的路比别人过的桥还多,吃的盐比别人吃的米还多,你怎莫能人云亦云,称赞老戴的观点呢?!都说你们两个爱学习、爱钻研法律,咹,在今天这个问题上怎么能这样没有立场呢?!看来应该罚你们两个人面壁三月,再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吗嘛,咹?!。。。。。”-----------仿官场剧话剧台词,以搏大众一笑。如有不恭,敬请戴律师和王建民老先生见谅(同样也希望引戴律师和王建民老先生一笑)。

拍苍蝇 发表于 2014-4-7 08:03:37

钱?钱?钱?唉!唉!唉!

戴永智 发表于 2014-4-7 09:55:40

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4-4-7 10:24 编辑

    看了老靳和剑胆琴心的贴了,核心问题是要讨论老靳是否有权领执行款,也就是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
    听老靳说,大康厂属独立核算单位,当有企业法人资格,停办后只要企业没有注销,营业执照吊销并不影响以其名义行使民事权利。如此看,只要该企业没有注销,就没有必要以村委会名义起诉。既已以村委会名义起诉,那就要看当年村委会委托你的代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了;如果授权代理书上规定了全权代理,并明确包括从执行局代领执行款的话,那就有权可以代领。如果村委会没有给你授权,则你是不能擅自去领款的。即便去了,法院也不会让你领走。另外,代理人代理要分几个阶段,诉讼阶段是一个代理(老靳为诉讼代理),到执行阶段需要重新签订村委会委托代理合同你才有权参与执行,否则,从一审判决书下达后,你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终结了。老靳同志,但不知在执行阶段康中村委会是否继续委托你代理?你是否向法院递交了村委会执行委托书?若有执行委托书则有权领款。
    现在,我们大家讨论的是法律关系中代理人的权限问题,不是偏向谁的观点立场问题,剑胆琴心同志,你说对吗?我认为,谁掌握真理就应该跟谁走,挑大粪的有真理我们就要跟他走。
   我们倒想听听剑胆琴心的高见,你是如何分析这里边不同阶段的代理人权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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