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教师村 发表于 2013-12-19 07:25:12

不平那里讲?感谢人民网。谢谢户县人民网,谢谢各位网友。{:7_396:}

户县教师村 发表于 2013-12-19 07:40:31

我们还有一个顾虑,也是很快就要面临的现实问题:从平面图可以看出,7号——13号是小区的附属建筑,依照生效的法院判决,作为小区办公室和业主文化娱乐室的10号、11号也将会被执行。{:7_367:}

意如流水 发表于 2013-12-19 08:21:06

从字面讲,户县教育局(教师村)应当是指教师村。{:7_360:}

意如流水 发表于 2013-12-19 08:21:52

{:7_367:}

jiemu 发表于 2013-12-19 08:30:10

{:7_381:}{:7_394:}

户县教师村 发表于 2013-12-19 09:09:48

感谢户县人民网,感谢网友。{:soso_e183:}

户县教师村 发表于 2013-12-19 09:21:29

其实,我们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依二审的判决,平面图上7号——13号的小平房属于教育局,那么,作为小区办公室和文化娱乐室的10号、11号也就该被执行了。{:5_347:}

户县教师村 发表于 2013-12-19 10:14:15

证明

联邦科技 发表于 2013-12-19 10:59:04

户县教育局啊!咋能这么做?

靳应禄 发表于 2013-12-19 16:53:11

依据《物权法》,小区内的附属设施属众业主共有,依情理,负责筹建的教育局没有资格截留产权证。{:7_360:}
页: 1 [2] 3 4 5 6 7 8 9
查看完整版本: 户县教育局应向户县教师村移交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