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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交通局纪委关于网友as333发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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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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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01: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回复的是没有问题的,不回复应该是有问题,不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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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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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7 08: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县纠办发(2014)2号文件授予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部门“2013年度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6 f0 Y1 p6 n5 q
, v; t" ?0 v4 [*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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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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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09: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定指标也是督促执法人员认真陆行职责的有效手段之一,并无不妥。关键是看罚款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违规就错了,没违规就应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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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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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09:07:54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现象,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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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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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09: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贴人肯定是弄车的,我亲眼看到一大群车户抱做一团围攻路政执法人员,公然闯关,看看周至的路,再看看户县路,你就知道没有交通局的辛勤工作,路可能烂的就不能走了,向辛苦工作的交通局致意,鄙视无事实根据乱发污蔑言语的发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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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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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2-27 09: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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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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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10: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发帖网友如果是交通人,他肯定是不想干事还想拿高工资的人,如果是社会人,肯定是受到交通执法人员处理过的人。行业大了,社会大了,什么样的人独有,请交通执法人员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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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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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7 11: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严厉打击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凡在我县境内: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以下罚款。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4.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同时上述违法行为人要在户县公安局干部培训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培训。
(三)严厉打击渣土车、砂石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凡在我县境内: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强制报废,收缴解体,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车主责任并参加培训学习。
2.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追究车主责任并参加培训学习。
3.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拆除改装,处20000元以下罚款,追究车主责任并参加培训学习。
1)初次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拆除改装,处5000元下以罚款。
2)再次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拆除改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以上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拆除改装,处20000元以下罚款。
QQ截图2014022710594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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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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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11: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v+ c- T' z; [7 o4 Y3 C" N# ^7 x
                                               (国务院令第406号)
8 n$ s9 W' W2 G& J( m; b, }0 i4 C- k: b. {) V7 t, j9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C; a0 u" l0 J& I5 E% W* O4 `: F) E# P: Z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M. R( h) d- [6 a( [6 S) J- @2 r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k4 M. [+ d; n  Q, U  D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n' Y. u% i! ?# `7 J) w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b0 a, C& G! t. M2 Y* j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5 ]$ f" p4 h6 j* m; v6 v5 b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7 ]( R6 K. E; ?" Q3 s  `8 I9 D) ~" k% m+ p3 f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c* W! J3 V$ U% l  Y8 T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6 v& E# u  A+ }- |" p/ P%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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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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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7 12: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2 q. W; L! p1 U( i/ M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 J6 l7 A1 \' O8 h5 Z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9 G4 D1 z  U4 |. G/ @
8 F& u, S- ]$ \- g  E, g  (一)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 F0 V! t% ^4 n3 |0 Z

6 a3 p' U4 F5 ~2 Y9 j/ z4 [  (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s6 n7 p- `, f9 `4 a' b
0 H! u4 ^% i, D# m; n! @; d" u  (三)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D8 x: t. E. m9 I- w
1 g: t3 \8 r7 ^% `) t6 B
  (四)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2 u; O* d$ ?

7 P. i: w: I9 x- B  (五)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j$ X" A$ _4 t
. w( o: L$ N3 O3 M1 `9 b!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 Y$ r: @" h/ _) r% B; P$ z4 m2 m4 l+ @# m9 \; Q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或者承运人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进行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陕西人民政府令 138号

陕西人民政府令 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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