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凡在我县境内: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以下罚款。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4.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同时上述违法行为人要在户县公安局干部培训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培训。 (三)严厉打击渣土车、砂石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凡在我县境内: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强制报废,收缴解体,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车主责任并参加培训学习。 2.运输一般货物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追究车主责任并参加培训学习。 3.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拆除改装,处20000元以下罚款,追究车主责任并参加培训学习。 (1)初次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拆除改装,处5000元下以罚款。 (2)再次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拆除改装,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以上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拆除改装,处2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