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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5: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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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泪蛋 发表于 2012-8-14 22:47 - H: H3 N# y0 e. _ i6 ^6 z
崔某 有理不在声高 你这样无理的谩骂只会让人觉得你更加不可信
- l( \5 P5 V' O6 }: h; X是呀,你越是这样吵,越是表现的没有素质,越让大家觉得你说的话难于相信(包括你对法院、法官和老贾的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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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3 E3 z$ ? `/ T( q6 x; a1 ~% b我仔细看了你们两人的情况描述,感觉有理的人不在你,具体细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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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贾好像是你们公司的项目经理,如果他是你们公司的项目经理,那么项目的成功和失败应该都有公司承担,也就是法人代表你老崔来承担。所以感觉法院前面判决的非常正确。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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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 @3 K* ? [6 k& X, F# w2:如果他仅通过《内部责任合同》承包你公司的工程,那么你好像违法了,因为《国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禁止挂靠,你明知故犯,违法在前。+ g. ^1 U% }8 O% R, \
0 E6 D) n$ ^/ J) L3:如果老贾通过《内部责任合同》承包你公司的工程成为事实,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结算款必须返还实际施工人或施工垫资人(即应该给付乙方单位的项目经理贾某)。但是实际情况好像是你拿了工程款,所以法院判决你支付供货商相应的材料款非常正确。: I/ M- X& \. W/ _2 J: B- |& f
9 G% V: r- l, b' X4:通过老贾的描述,前面的官司都是你们单位和甲方电镀厂的官司,和老贾没有一点关系,他仅是项目经理。但是后来你们单位怎么和他个人打官司了,难道他违法乱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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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r% d# ?$ x" O* H0 F+ C O) |4 L5:最重要的疑点是:你们单位起诉自己单位的项目经理,前3次,法院都驳回了,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贾某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给付责任”,“乙方单位起诉其项目经理贾某证据不足,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但是通过西安中院后,户县法院重新判决了。你能告诉乡党们具体的判决依据和判决理由吗?就像你前几次判决的解释一样。这样好让乡党们给你们两人评评理,说说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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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 A7 } D) p) s! h4 F' H6 l+ }6:再说一个你指责户县法院的事情,你说法院判决你支付供货商的材料款,执行仅用了4个月时间,但是执行老贾却时间更长。你又搞错了,还是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对等的原因。强制执行你单位,不是你,如果你单位正常运营,应该在执行判决15天之内支付材料款,但是因为你脱了4个月。执行老贾,他是自然人,他必须有偿还能力。这些都需要时间进行调查。说的简单一些,只要单位银行账户有钱,就可以立即执行,但是我估计老贾银行账户应该没有钱的。6 e" H/ ]1 i" @6 v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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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崔和老贾可以分别对以上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让乡党们给你们评评理。% G& I# z+ }6 }/ j(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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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个人感觉,不对的地方请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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