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热搜: 户县
查看: 13670|回复: 39
收起左侧

受贿5万能是“情节轻微”?户县检法两院太儿戏

[复制链接]

4

主题

6

帖子

85

积分

初出茅庐

Rank: 1

积分
85
发表于 2014-1-10 10: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陕西网关于户县的新闻1 U+ e- V8 A  e$ b- ^! ]6 U
受贿5万能是“情节轻微”?户县检法两院太儿戏2014-01-09 16:33 陕西网
% M  U9 U  F6 a( P  U

核心提示: 户县甘亭镇连丰新村的原党支部书记受贿5万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村民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对此表示没有办法。

有一件事,我们憋在心里太久,但无处诉说,偶而看到贵网民情法制频道,觉得还是向你们倾诉的好。

我们所在的户县甘亭镇连丰新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因受贿5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户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案子我们村民都很关心,要知道这是习总提出“老虎”、“苍蝇”一齐打的“苍蝇”之一,王某的罪行是否能得到严肃处理,关系中央肃贪反腐的大计。只是,案件的结果我们怎么也打听不到。后来,我们得到风声,说王某“免于刑事处罚”了,都感到吃惊。

经过努力,我们终于拿到了户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风闻果然是真的。

我们急忙找到户县检察院,希望能对户县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接待我们的检察官却说,他们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办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户县法院却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某下判,叫我们感到不解:受贿都5万了还算“轻微”吗?法官怎么就看不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呢?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

户县检察院不按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办,虽经我们再三要求,却自愿放弃抗诉权,不知道原因何在?


- _* w; I5 }$ h* W0 n, O% k

28

主题

314

帖子

1002

积分

叁.无畏牛刀

Rank: 4

积分
1002
发表于 2014-1-10 10: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3:}陕西网:
) [! L2 d* d/ d; ]; j
       核心提示: 户县甘亭镇连丰新村的原党支部书记受贿5万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村民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对此表示没有办法。
       有一件事,我们憋在心里太久,但无处诉说,偶而看到贵网民情法制频道,觉得还是向你们倾诉的好。! {, b. ?6 |& ~6 o
我们所在的户县甘亭镇连丰新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因受贿5万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户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z: g; D+ q, j$ A" c
       这个案子我们村民都很关心,要知道这是习总提出“老虎”、“苍蝇”一齐打的“苍蝇”之一,王某的罪行是否能得到严肃处理,关系中央肃贪反腐的大计。只是,案件的结果我们怎么也打听不到。后来,我们得到风声,说王某“免于刑事处罚”了,都感到吃惊。
( t% v3 a( j5 w2 f) {; x' v       经过努力,我们终于拿到了户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风闻果然是真的。% n4 d( j$ r& u% b! Q
我们急忙找到户县检察院,希望能对户县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接待我们的检察官却说,他们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办法。$ V0 N4 s, \- G8 @6 q; f, z7 \% O  S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c3 d/ I! _( t6 J# c$ |4 D
        而户县法院却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王某下判,叫我们感到不解:受贿都5万了还算“轻微”吗?法官怎么就看不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呢?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 [# q5 |$ s5 _1 k, y
        户县检察院不按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办,虽经我们再三要求,却自愿放弃抗诉权,不知道原因何在?1 J1 C# i8 U- C' _$ \+ w
                                        反映人' s2 M  |( w* w* h' i4 i
                                        张德录  联系电话13659252677  [( t& H* g1 L
                                        王水明  联系电话13720438293
" ^4 A& u2 k* W" d8 E
% l" ~% C+ }9 s# q5 }; k

5

主题

286

帖子

645

积分

贰.杏坛小葩

Rank: 3Rank: 3

积分
645
发表于 2014-1-10 10: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懂法吗?从此可以看出户县人民法院有多黑暗。

1787

主题

1万

帖子

19万

积分

拾.滇池秋坪

梦想的小雨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积分
193023

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社区居民新人进步百度吧友

QQ
发表于 2014-1-10 11: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箭东路天猫优品(家电) 微信/电话:17392899560

3

主题

76

帖子

178

积分

壹.烟雨游友

Rank: 2

积分
178
发表于 2014-1-10 11: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犯罪者应该是给户县法院把油钱交了。

4

主题

6

帖子

85

积分

初出茅庐

Rank: 1

积分
85
 楼主| 发表于 2014-1-10 11: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 {9 z; m; k1 L2 k户县一人大代表受贿被判刑; U9 F6 W1 h' e1 `: T# m1 J
    张娅 记者 李燕萍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2013年07月18日06:39    字号:T|T4 s; U# g, T& c# J3 J
: Z7 c! v; \2 E7 b* [
户县人大代表、法院陪审员、某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昔日笼罩在邢军利身上的是无数的光环,但邢军利不但没有洁身自好,反而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征地、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月15日,户县人民法院对邢军利进行了宣判,邢军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赃款2万元予以没收。
8 U/ H, T; P8 z" f3 y# ?+ L& n$ C0 _- \5 X+ ]2 z8 O  j. C, k
2003年3月24日,杨浩(化名)和户县某村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该村的渔场。自2009年起,户县比亚迪项目征用该村部分土地,其中就有杨浩所承包的渔场。根据规定,征地后应向杨浩发放赔偿款,但因发放赔偿款时需要负责人邢军利的签字,杨浩遂分两次向邢军利行贿2万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起诉。! L, d: H! `+ b

2 |6 Q) c2 Z) F" N+ H因邢军利当时仍为县人大代表,该院向户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经过对邢军利进行刑事审判,判处其以上刑罚。

196

主题

712

帖子

4386

积分

肆.江湖一剑

Rank: 5Rank: 5

积分
4386
发表于 2014-1-10 12: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法检两院这些贪赃枉法的法官们的日子不会有多久,这些人应该看看18大以来的形势、习总书记的态度,若不收手,必然就擒。

3

主题

76

帖子

178

积分

壹.烟雨游友

Rank: 2

积分
178
发表于 2014-1-10 13: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法院刑庭

5

主题

185

帖子

1041

积分

叁.无畏牛刀

Rank: 4

积分
1041

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1-10 13: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里面肯定有黑幕,法院一直是吃了原告吃被告,这次看来只吃了被告。

2

主题

53

帖子

129

积分

壹.烟雨游友

Rank: 2

积分
129
发表于 2014-1-10 16: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法官啊,拿钱过分了!
快捷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4-4-26 13:46 , Processed in 0.332269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