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师 发表于 2016-11-11 03:56:54

没有附带拖累东西的人都说不腰疼的话,光说撤并!合并好!大脑太简单了!这些问题都不知道咋解决?!光马马虎虎表态啥好!真是大傻屁!!

李老师 发表于 2016-11-11 04:26:51

有人说:合并方案过去都定好了,你现在提这些已经不起作用了!废话!过去的方案,那是过去那些腐败贪官们的给自己砸钱的方案!快吹了吧!中央拍苍蝇工作好长时间还没有到基层来落实呢!好多好多腐败贪官还没有得到处理呢!那些损民害国方案扯了吧!!广大人民群众不拥护那个!彻底反对!!

李老师 发表于 2016-11-11 04:45:32

还有许多大养殖户:如,牛呀,羊呀,猪呀,狗呀兔子呀,……等等都怎么办?……许多值得考虑的事,都需要计划的。

莫非要梦回大秦 发表于 2016-11-11 08:39:48

本帖最后由 莫非要梦回大秦 于 2016-11-11 08:40 编辑

建议被撤并的村委会向法院起诉户县镇县两级基层政府行政违法,要求撤销违法的撤并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5 oO% d`+ {; {, N* D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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