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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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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莫非要梦回大秦 于 2016-11-11 08:40 编辑 , i/ E( K2 a: e* U$ B# X
' @2 x& e3 P" p0 Z0 P7 y建议被撤并的村委会向法院起诉户县镇县两级基层政府行政违法,要求撤销违法的撤并方案。- s2 o, w6 Q' e+ g)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 X1 E; p+ ]+ L- Q(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5 o O% d `+ {; {, N* D
/ k7 k2 N8 X+ R; Q5 I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 w0 E6 O- k. C( P/ u& I! c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N. t: l) a+ L* u2 ] n: f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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