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6-1-15 13:13:33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6-1-15 13:16:0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方可强制报费

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6-1-15 13:22:43

老王 发表于 2016-1-15 12:50
看了网友“正义勇士”的回帖,长了不少知识。谢谢。我也觉得政府不可能作违法违规决定的。

谢谢!谢谢!

将军山人 发表于 2016-1-15 14:27:14

唉唉唉!我很崇拜的户县网英雄王建民先生原来是个偷换法律概念的人!让人咋说呢!

李飞李飞 发表于 2016-1-15 14:38:01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养德堂主 发表于 2016-1-15 18:42:13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老太婆 发表于 2016-1-15 21:45:50

养德堂主 发表于 2016-1-15 18:42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学的好,赞赞赞赞赞!

老太婆 发表于 2016-1-15 21:46:30

将军山人 发表于 2016-1-15 14:27
唉唉唉!我很崇拜的户县网英雄王建民先生原来是个偷换法律概念的人!让人咋说呢!

同感!同感!

老太婆 发表于 2016-1-15 21:47:31

老王 发表于 2016-1-15 12:50
看了网友“正义勇士”的回帖,长了不少知识。谢谢。我也觉得政府不可能作违法违规决定的。

同感!同感!

牛头山的狼 发表于 2016-1-15 22:06:47

养德堂主 发表于 2016-1-15 18:42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太有才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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