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6-1-15 13:13:33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6-1-15 13:16:0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方可强制报费
正义勇士
发表于 2016-1-15 13:22:43
老王 发表于 2016-1-15 12:50
看了网友“正义勇士”的回帖,长了不少知识。谢谢。我也觉得政府不可能作违法违规决定的。
谢谢!谢谢!
将军山人
发表于 2016-1-15 14:27:14
唉唉唉!我很崇拜的户县网英雄王建民先生原来是个偷换法律概念的人!让人咋说呢!
李飞李飞
发表于 2016-1-15 14:38:01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养德堂主
发表于 2016-1-15 18:42:13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老太婆
发表于 2016-1-15 21:45:50
养德堂主 发表于 2016-1-15 18:42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学的好,赞赞赞赞赞!
老太婆
发表于 2016-1-15 21:46:30
将军山人 发表于 2016-1-15 14:27
唉唉唉!我很崇拜的户县网英雄王建民先生原来是个偷换法律概念的人!让人咋说呢!
同感!同感!
老太婆
发表于 2016-1-15 21:47:31
老王 发表于 2016-1-15 12:50
看了网友“正义勇士”的回帖,长了不少知识。谢谢。我也觉得政府不可能作违法违规决定的。
同感!同感!
牛头山的狼
发表于 2016-1-15 22:06:47
养德堂主 发表于 2016-1-15 18:42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太有才了: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