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方可强制报费
老王 发表于 2016-1-15 12:50
看了网友“正义勇士”的回帖,长了不少知识。谢谢。我也觉得政府不可能作违法违规决定的。
谢谢!谢谢!
唉唉唉!我很崇拜的户县网英雄王建民先生原来是个偷换法律概念的人!让人咋说呢!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养德堂主 发表于 2016-1-15 18:42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学的好,赞赞赞赞赞!
将军山人 发表于 2016-1-15 14:27
唉唉唉!我很崇拜的户县网英雄王建民先生原来是个偷换法律概念的人!让人咋说呢!
同感!同感!
老王 发表于 2016-1-15 12:50
看了网友“正义勇士”的回帖,长了不少知识。谢谢。我也觉得政府不可能作违法违规决定的。
同感!同感!
养德堂主 发表于 2016-1-15 18:42
竹板那个一打呀,说说楼主老王吧,自诩学法不少啦,原是断章取义啦,未明其理妄发声,还请消停消停吧。
太有才了: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