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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2-3 13:50 编辑 2 D& u7 u2 E* B" p,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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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云、郭霞赔偿原告王红其女刘丽死亡赔偿金101500元、丧葬费12348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2000元,共计115848元的70%,除去被告已支付部分丧葬费用2510元,被告李云、郭霞还应支付部分丧葬费2510元,被告李云、郭霞还应支付原告王红78583.60元。被告李云、郭霞给付原告王红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给付义务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 y& L# F5 H+ L0 ~" ~ 2010年3月23日早六时许,原告王红女儿刘丽(2004年6月21日生)前往同村居住的被告李云家找其女儿玩,不料被被告李云用锄头砍打,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操损伤死亡。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当日八时,将被告李云在家中抓获。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被告李云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处在发病期,受其精神病理性症状的支配,使其丧失了辩认与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遂撤销刘丽被杀刑事立案。* {3 i( F; P. N9 J
另查明,被告郭霞系被告李云之妻,被告李云之前曾患有精神病。事发之后,被告郭霞支付了刘丽医疗费5064.38元、殡葬相关费用2510元及看望受害人家属购物花费331.7元,共计8255.68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 D; O8 e; D' ]( q. N. Y! D7 S& m: V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云用钝器多次打击受害人头部致其严惩颅脑损伤死亡,侵害了其生命权,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其患精神病,无责任能力,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由其配偶担任,被告郭霞系被告李云之妻,被告郭霞明知被告李云系精神病人,在法律上有监护之责,没有将其看管、监护好,导致未满六岁的孩童惨遭陨亡,对受害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系受害人家长,本应对年幼子女尽心尽责履行好监护人职责,但其疏于对受害人看管,没有保护好被监护人生命安全以致悲剧发生,原告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原告未就处理丧葬事宜发生交通、误工费提供相关证据,但考虑到这些费用在处理相关事宜中必然发生,原告提出2000元赔偿数额合情合理,不会超出日常生活现实标准,并且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该院对此予以支持。(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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