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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不周导致早产儿脑瘫 卫生院被判赔2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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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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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7: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23 17:38 编辑 , C/ t" v: }1 c' t4 Y& o- 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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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鼎城区某镇孕妇周某,于2007年8月16日在该镇卫生院顺娩一男婴,系早产。由于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护理不周,且未及时作出治疗,以致男婴出生后脑瘫。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被告某镇卫生院的上诉,镇卫生院赔偿男婴各项损失20余万元。/ ^1 [1 i8 d( X" s% e0 \" C
    2007年8月16日,孕妇周某在被告某镇卫生院顺产一男婴,系早产,在分娩过程中有窒息现象。8月19日,男婴身体出现不适,被告方认为是感冒,开了感冒冲剂给男婴服用。21日,男婴开始拒奶,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卫生院同意将男婴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8月25日,男婴从第一人民医院结束治疗出院,后经湖南湘雅医院诊断为脑瘫。随后,周某及其家人先后到多家著名医院咨询、治疗,其结果是男婴患有语言及运动功能障碍,将终生残疾,故周某诉至法院。
5 c3 r. |3 A/ u+ M/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孕妇周某在某镇卫生院早产生下男婴,卫生院明知男婴是早产儿,身体的抵抗力及机体的发育均不如足月出生的婴儿,对男婴更应加强护理。但卫生院仍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安排在早产儿病房,对男婴病情的观察不仔细,在男婴出现黄疸后,又未采取明确的诊疗措施以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被告卫生院提出已经通知家属转院治疗,但又未下达书面转院通知。并且被告卫生院多处修改与添补病历,提供不出足够证明其没有过失的证据,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7281.96元。一审判决以后,被告某镇卫生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确定的护理费数额偏低,应予以适当增加,总计赔偿原告各类损失金额为201081.96元。现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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