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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12 15: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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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李女士将某婚介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婚介公司返还李女士会员服务费6500元。
4 |5 H2 D, d! O% P4 l 2009年10月,李女士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婚介服务合同(单独约见制)》。合同约定,由婚介公司为李女士单独约见符合李女士要求的两位男士。签订合同当日,李女士一次性向婚介公司支付了1.3万元会员服务费。婚介公司为李女士约见了一位男士后一直没有为其约见第二位男士。
1 c7 s# Y3 ?1 |2 G% g2 L, T 李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婚介公司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此请求判令婚介公司全额返还会员服务费。婚介公司则答辩称,其已依据合同向李女士提供了令其满意的服务,且合同约定服务费由注册服务费用和提供约见服务费用两部分组成,注册服务费占总费用的90%,约见服务费用占10%,现李女士已接受了注册服务,故只同意退还李女士650元。
7 S2 m3 N5 g4 [: @) q( F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 I9 J9 b( S3 q/ b) j" j% S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女士主张婚介公司未按合同提供约见服务,婚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为李女士约见第二位男士,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对于注册服务费占总服务费用的90%这一合同条款,因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系婚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婚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与李女士签约时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李女士注意,故婚介公司以李女士已接受了注册服务为由拒绝退还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鉴于婚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依法酌定婚介公司返还李女士6500元会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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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K- T, C- A, M8 ^( S9 u8 @3 i来源: 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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