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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户县有人把户县交通局和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行政诉讼到法院,为的是出租车延续经营权。
) | S- `3 h, o/ a' U/ B7 ` 首先需要查清谁有出租车经营权,才能解决谁有权申请延续经营权问题。0 {2 D( A% q4 c$ i: \& X8 s+ d
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6 @0 `+ a! v" C! Z8 Q 出租车经营,是需要政府行政许可的,政府的许可就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颁发给申请人。被许可人经营期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原被许可人应当提出申请。所以,没有经营权的人,是无权提出延续申请的,但是,尚需查一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另有规定的。, j/ [* h* D9 h6 }1 k' p
1997年建设部、公安部批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规定“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9 e P! H6 w Q9 Z& f6 h+ \& k9 f 1997年时,建设部、公安部规定的是申请人获得许可凭证、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运营证,没有规定经营权到期延续许可问题。
% z* C. M, a7 ? 国务院2004-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仅仅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因为该条例不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不能适用,就是参照其精神,也是被许可人重新申请,原来没有经营权的人,无法提出重新许可。
( I0 L8 t0 R& G( d/ d, D: ~$ y: W 交通运输部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9 g" g8 H1 `) ]0 y, Z. }# [0 q4 t
交通部规定的是,经过招投标中标人取得车辆经营权证明和经营协议,再经过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根据考核,决定是否批准继续经营;核减、收回的车辆经营权,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服务质量招投标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根据申请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M& y% o$ r+ h# |
2006-2010年《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五条规定“ 中标人应当自领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核准的经营期限和营运区域内营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八条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被依法吊销或者经营权期限届满被注销的,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2 S: ^( w9 n* R5 Y' s
陕西省的规定是,招投标的中标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期满被注销的,终止经营,没有规定期满延续。
2 ^( u5 D& b6 f) x 2002-2010年《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四)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手续”,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5 y( I; m8 [ M$ Y" I2 n# X9 }" l
西安市人大的规定是,经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经营权期限届满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运营,重新许可咋办理没有规定。
7 T2 P; r7 }! ~% V 2013年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符合许可条件,且履行许可程序后,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九条规定“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办理许可,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二)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四)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规定“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四条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五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营运手续”。
* l: a( l+ ?: F$ h& B 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是,新增车辆经营权招投标许可;所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申请继续经营的,考核合格重新取得经营权。
/ A4 M: T9 E5 J+ c6 \7 d# c' ^/ M 从上述规定看,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原来经过招投标取得的经营权期满,提出申请,考核合格,政府批准重新取得经营权继续经营。可以说,原来的经营者是有一定优先权的。如果没有新指标,没有核减、收回的车辆经营权,没有重新招投标,新人是无从进入出租车市场的。
* n: f% N0 Z0 z; o 户县的出租车,2009年政府重新许可给宏达、腾达两个公司共计200辆车的经营权,这次期满,如果两个公司都申请重新许可,都考核合格,没有核减、收回的指标,政府会重新许可,哪有招投标的机会?哪有别人插手的机会?
" O8 \! I: K. T% j7 S; D 个人不是户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没有权利申请重新许可,个人起诉户县交通局和出租汽车管理所要求延续许可出租汽车经营权,怎么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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