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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会议确定提高中央企业红利上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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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21: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决定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会议指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三年来,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专家认为此举有助于推进收入分配机制改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专家认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有助于推进收入分配机制改革。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财政部牵头制定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相关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将上缴红利的范围扩大到部分中央部委下属国有企业,以及适度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提高幅度从5%到30%不等。

财政部在5月发表的相关文章指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过低,不利于遏制央企盲目投资和国企结构调整的状况。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媒体表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有助于解决央企、国企凭借垄断权力和国家特许权过多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等不合理问题,推进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和再分配调节。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认为,长期以来,垄断国企的税后利润没有实现全民共享,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后应将更多资金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2007年,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首次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明确界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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