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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里学法律:出租车,什么法律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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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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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17: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户县出租车罢运沸沸扬扬,状况不断。云里雾里,莫衷一是。趁着过年闲散,学学法律,也是乐事。. n" h* a! j' ^4 u+ H
       出租车的管理,查一下法律,竟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来规范。
+ Y5 N8 z& J. |       再以时间先后,查询知道,从中央方面有:1 f$ t0 J1 s8 l" k: m0 r8 }
      1、1997年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办法仅仅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3 M9 B2 }0 B1 e  f+ @  K2 [; A
      2、国务院2004-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但是第82条又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出租车管理显然是不能适应该条例的,应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没有查出国务院的另行规定。
; K3 `9 U, |2 `- f       3、交通运输部2015年《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条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交通部倒是没有限定城市出租车,还是农村出租车。. e9 G& b. H; B" ]
        地方性法规方面有:, }( V  d9 c& V7 ?
       1、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西安市人大常委会2002-2010年《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e. D% K/ Q  y, s' _
       2、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2010年《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条例第3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 W. f; k/ k# B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有:5 ^; d5 W! ^5 Q0 v1 K0 `
      2013年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办法第2条 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第24条规定“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 a& u9 G% Q3 i& }! U1 E% d      2000-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9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95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这些规定,看起来眼晕。
' z& V3 Q( Z1 g9 X3 R; c- b7 y, Y      倒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3)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四)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3)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的规定,是简单明了。3 X3 _+ O- }) `
      这么多的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阙如,靠的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按照立法法,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人大常委会裁决,那是麻烦的。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性事务和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我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规定,西安市的规定优先于陕西省,陕西省优先于部门规章。) @. K4 E: i2 W2 X" ]( C% P
      出租车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是首先要明确的。
) S; _) t* J5 H  U2 A# c' V  q      我认为,首先得学习《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再说怎么管理问题,怎么行使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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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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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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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07: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知道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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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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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07:40:44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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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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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07:44:06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户县出租车的管理工作应当是参照西安市条例,由县政府确定具体办法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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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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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18: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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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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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18:23:08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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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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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0 06: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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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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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0 08:27:54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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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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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6-2-10 08:42:07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就淸楚一些道理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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