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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事后指得是什么?是宴席结束后,还是索要发票未果后。如果是前者,酒店行为应当颂扬,积极主动纳税。如果是后者,则酒店方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本欲协商的初衷,怎么会是积极的联系呢?是消费者打电话举报,酒店方怕丑事败露的无奈之举吧?何况一致据客人于千里之外的态度,使得消费者平和的心境变得怒火中烧,是否打电话不得而知。酒店方难道不知道是谁宴请就稀里糊涂的开具押金票吗?再巧言的借口掩盖不了违约的责任和欺诈行为,只能使得酒店方仅有的一丝诚信荡然无存,只能让消费者更加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