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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发现的一张财务报表,让户县一家淀粉厂的原会计起了敲诈的念头,以举报偷税为由向原单位索要160万元!钱没拿到,他却因敲诈勒索罪获刑6年。
0 _' _9 o' `& C$ k8 e+ x 户县的张某是个农家孩子,从小努力读书,考上陕西的一所财经院校。2005年毕业后进入户县一家淀粉厂,在财务科担任会计,2009年下半年,他因故自动离职后,一直在家中待业。没了经济来源,张某很着急。
2 E0 E4 j& A! U$ w/ | 于是,他借着曾经在淀粉厂工作过的便利,和淀粉厂搭上了关系,给淀粉厂送煤,赚景了些钱,但好不长,仅送了一个多月,淀粉厂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与他再进行合作,经他多方努力,仍然无果。 2012年12月初,张某在家中收拾东西时,无意发现了他在淀粉厂当会计时的财务报表,于是萌生了以举报偷税问题为由敲诈淀粉厂的想法。3 e) j8 H9 z& S& E
当月24日,他在西安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并将其在安康做生意时认识的李某(另案处理)约至户县,与他合谋敲诈淀粉厂,李某表示愿意参与。 次日,张某指使李某用假身份证办理了电话卡和银行账号,后又指使李某与淀粉厂董事长吴某联系,但没有联系上。张某并未死心,又办理了一张黑电话卡,将举报材料和联系方式邮寄给了吴某。几天后,淀粉厂总经理王某和张某联系,张某遂将之前办理的银行账户发给王某,索要160万元。8 Y, i# s. I& H/ ~* R7 m
王某当即报案。对报案并不知情的张某此后还多次指使李某打电话催要钱款,几天后,张某在淀粉厂门口被抓获。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等情节,近日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华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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