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东风你好! 你在户县网上反映的居民医保缴费补费问题,现给你答复如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市级统筹,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9]12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2009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由个人全额补缴既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费50%),并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再次提醒网友,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为:每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费的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正常参保缴费的,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可,非正常缴费的,按市劳发[2009]128号文件执行。广大网友如需咨询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可拨打电话12333或致电我中心居民科84827711。 户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四十二月十六日 . S8 ^+ x* f: J- L6 S1 I%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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