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 于 2014-12-5 07:01 编辑
; W3 v/ A$ C# [8 o" u
" |- |7 }; `; y; \8 m 此案 一、二审我没有参与,申请再审时户县教师村委托我。谁都知道,越往上,胜诉率越低(我也曾劝过一些申诉者息诉),但此案案情很清晰,我便接受了委托。我给他们写就申请再审状后,因时效快到了,嘱其尽快去立案,没想到过了一个多月他们告诉说了被户县教育局诓其写假检讨以致过了时效……现在,既然双方把问题公布到了网上,作为户县教师村的委托代理,我有责任说明情况。 一、本案所涉9.5间平房,位置在户县教师村院内(见照片4:户县教师村平面图红圈),属该小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依《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理所当然归该小区业主共有。 二、户县教师村所用土地是征用的(见照片1、2)。 三、户县教师村筹建之初,业主集资占总体工程造价的100%,占总支出的83.41% ,另外的 16.59%是省、市补贴的。现在,已有过半数的业主补齐了费用,办理了全产权,其余业主正在陆续办理(见照片5)。 四、楼主帖子内容属实,该工程竣工后,由于没有成立管理机构,产权证由负责筹建的户县教育局代领。户县教师村管委会成立(见照片3)后,户县教育局应该移交原本属于教师村的产权证却没有移交;那份“假检讨”已经退给了本人——用假检讨打赢官司,这算得上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件奇闻。 / F E8 P; S: r!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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