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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1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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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替秦渡镇政府回复
; ]& g' Q/ P3 \$ E6 A6 n5 T 一,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载明:“一,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其中包括了“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天辰公司建的就是“临时活动房”!而且,该通知规定,“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天辰公司建的活动房子四亩都不到。
" ~( \; ], T6 Y7 i% o) U% _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因此,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天辰公司所占用土地是基本农田。& n8 g+ W, I6 p0 o: J, L
三,天辰公司与乔家庄69户村民签订18年土地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当事双方是天辰公司与乔家庄69户村民,与我们秦渡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我们的职责就是做好服务。+ K/ R& z, A, {8 p
结论:天辰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我们错了,我们在此郑重向天辰公司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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