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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房山工商分局法制科武连波科长指出,现在电信行业预存话费送手机、购手机补贴话费等活动较为普遍,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等字眼一出现,往往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按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会议还认定“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以及“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能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等格式条款也涉嫌构成“霸王条款”。
京城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系统的专家、房山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人员、房山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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