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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盖村委会公章担保9 W+ U, N0 F. ` 
生纠纷法院认定无效     本报北京6月8日讯! l# f7 v+ G9 j5 c 
今天,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村主任擅自以村委会名义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案件,认定村委会在借款书上的盖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村主任王山在保证人一栏的签字属个人行为。   & \. E; d- x5 c+ a  B 
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山村经村委会决议,建造100个蔬菜大棚。2009年4月4日,村委会将大棚建设工程承包给本村村民崔健,并约定由崔健先行垫资建设,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按每个大棚4.5万元结算工程款,随后,崔健为筹资建大棚,分别向多名村民借款近200万元。崔健分别为出借村民出具了借条,时任西山村委会主任的王山在未经村集体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在借条上加盖了西山村委会公章。    
6 q/ \. j/ u8 F! Y. Q事后,崔健并未如约修建大棚,而是不见踪影。随后,王山被停职,崔健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为此,陈明等5名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崔健及担保人王山、西山村委会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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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崔健与五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同时王山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故依法应承担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还款义务,西山村委会虽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加盖公章,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分别判决崔健给付陈明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王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崔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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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8 ]0 b; {! R& D, s5 s雪) 人民法院报201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