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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护人一方对婚生子女的意外伤害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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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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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6: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 q& O4 h" b$ G  黄某(女)与陈某(男)于2004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唯一婚生子女陈艳(化名)由母亲黄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生活费二百元。2009年12月底,陈艳在家不慎摔伤,所需医药费达3万余元。
7 ]( @0 \' ^2 \. t  [分歧]:
  T6 l9 x. |! k6 _7 ?6 x# ^) R  非监护人一方的陈某是否应承担相应份额的医药费?
6 d8 }. ~! n5 x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理应对陈艳承担监护义务,陈艳的意外伤害系黄某监护不力所致,故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 U+ c% q# q' Y4 B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虽在陈艳意外伤害上存在过错,但陈某作为陈艳的婚生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承担一定份额的医药费用。
- q  O  E6 V& p, p* @! L8 ]7 _! _1 Q  [评析]:) h" F0 x' }6 I/ M+ V1 Q/ q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V( ^( ~0 M5 Q' T9 U. [  1、抚养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对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的责任,父母抚育子女成人,不仅是在必需物质方面的提供,还要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陈艳因自己的意外摔伤,要求父亲陈某支付医药费即是陈某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之一。2 M- s* O) `. `# w+ u/ F& {
  2、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虽和黄某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约定所生女儿陈艳由黄某抚养,但对女儿陈艳来说,她并没有放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因此,只要女儿未成年,而且提出父亲要履行抚养义务的要求,陈某就依法负有抚养的责任,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推卸责任。
6 M* m0 }# r( z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e- X$ [  I! m* {# w+ M8 j4 Z% [
  
[url=]来源: 中国法院网[/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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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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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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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3: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应有的权利应该要主张
联系电话:18291928608
店铺电话:84820610
QQ:67843782
户外店铺地址:财富中心A—1053(德克士后面第一个门洞一排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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