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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火锅店乱收“开瓶费” 武侯法院一审判决退款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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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成都4月24日电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  畅)今天,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收取高额开瓶费而引发的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令武侯区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店经营者张某返还原告冯某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冯某损失255元,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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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26日中午,冯某与同事20余人到被告经营的火锅店就餐,因询问服务员了解到该店出售的剑南春酒每瓶需248元,要比超市高出近100元,冯某未经被告同意,在就餐时携带从超市购买的4瓶剑南春酒带入店内饮用。就餐完毕,被告向冯某收取餐费1110元,但其出具的账单却载明有“纸筷:单价1元,数量25,金额25元;服务费:单价80元,数量4,金额320元”,被告解释为:原告自带4瓶剑南春酒,按80元/瓶收取服务费320元,原告所用纸筷收取25元。 " y. t  a/ M& j1 `0 ?- B 
      原告称,其当即就对被告收取服务费和纸筷费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返还,但被火锅店无理拒绝,甚至还遭到服务员辱骂、围攻,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纠纷发生后,原告到消协、工商、物价等多个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最后经成都市武侯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道歉,退还非法收取的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交通费1125元、误工费775元、查档费1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 G' e% M# p9 L5 a, w 
      被告则称,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无从谈起。同时,火锅店张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后经原告、被告双方协商而收取每瓶80元的服务费,这是被告利润的合理组成部分,完全合法。第三,纸筷费也系菜单上的明示内容,被告服务员也没有围攻、辱骂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4 N+ M0 _' G0 ~ 
      一审宣判后,原告明确表示不上诉,被告则称商议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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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 f, d& h& L3 g  就此案判决餐馆退款赔偿的原因,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饶红法官。 
  
, ]# ^- F5 ~" a  饶红谈到,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系事后强行收取服务费、纸筷费还是依口头协议、菜单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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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案而言,法院是以饮食服务合同案由受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不属此案处理的范围,原告可另案起诉。原告要求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也不属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 a0 D$ A/ A3 t4 b 
  被告对原告自带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因现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 X1 J1 {+ Z( N7 I  P$ m* }: m 
  被告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被告却同意原告自带酒水进店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收取服务费,被告应将收取的金额告诉原告,经原告同意后,被告方能收取。   
! `# ^. Y' u) f2 X8 H; [9 G  被告声称原告同意按80元/瓶共计320元的价格收取“开瓶费”、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的主张,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能认定。 
  
. c- c3 P8 j0 o4 H8 P* F$ q  相反,原告提供的账单上并无80元/瓶的记载,相关证人也证明被告未告知原告要收取服务费,或告知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为80元/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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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被告收取320元服务费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7 ^2 U8 K8 z* }) S5 p& O 
  同时,在饮食服务合同中,根据交易习惯,餐馆提供的纸筷无须支付费用。虽被告辩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以此证明被告对纸筷收费进行明示。但众所周知,菜单是用以标明菜品费用的,而纸筷不是菜品,故消费者一般不会注意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除非被告特别告知或标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上,足以让人看见。本案中,被告既没有明确告知,也没有在菜单最醒目位置上予以明示,法院可以认定被告收取纸筷费25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 G& t& a( x! Q) n, Q, V 
  因此,此案被告无论是事后强行收取,还是依口头协议、菜单收取,均已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等权利,原告的返还要求应予支持。   
1 N8 y* O, R) j3 C1 ?  考虑到原告为处理纠纷曾到多个部门投诉,其间确实须支付一定交通费用,因此,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55元。 
 采访手记  “开瓶费”应统一规范  ) Q4 r. }0 Z) z" ]) W 
  从此案反映的问题可看出,火锅店有明显的强迫顾客消费之嫌。  + ^8 ~1 w: ^" [0 } 
  记者通过调查得知,在成都的超市,剑南春的零售价一般为168元/瓶,火锅店若再收取80元的开瓶费,其实就为248元/瓶,而该价正好就是被告火锅店的此酒售价。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群众,均一致认为火锅店的做法太过分。    q# T4 ]. a" u) g  ^* n7 e 
  近年来,在成都时常发生因“开瓶费”而引发纠纷的问题,但真正起诉到法院的并不多。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这并不能证明大家就认同了“开瓶费”,其实只要是消费者,都对此持反对态度。  * [7 m1 K8 F3 [1 C! s 
  有的消费者反映,目前在成都大多数餐馆都按其售价的10%收取,且可讨价还价,只要觉得能接受,就不与餐馆计较了。此举完全是无可奈何,除非是傻子才会心甘情愿!   
, n" `- M( X: u6 ^# K- {  也有消费者反映,既然是开瓶费,我自己就会开,为何非要餐馆来开?这明显是餐馆强行附加给消费者的一种不公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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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消费者反映,其实就不应该称作开瓶费,实质上就是服务费。法律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餐馆应根据自身的服务档次来确定适当的收费标准,这样可容易使双方都能愉快地接受。现在,餐馆则是以酒的售价来确定,其做法明显不合理。  , G7 Y% l' l) D( H, \ 
  一些消费者反映,许多情况下自己都是请人吃饭,虽然理论上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但现实中,消费者往往不可能因几十或几百元的开瓶费而到其他地方就餐。况且,如果一些地方的餐馆私下达成收取开瓶费的惯例,消费者又如何去选择?  ! v) ]( F8 f4 R! G% M1 h 
  因此,记者认为,若从实质上分析,开瓶费就是服务费的话,就应该由相关部门确定合理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从而避免开瓶费收取领域的无序状态。    
1 j8 }" ?6 H! {; U3 M+ u$ e2006-04-25 200人民法院报2006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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