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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开瓶费案”终审宣判 餐厅因事前未向消费者明示败诉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餐厅因收取开瓶服务费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判令餐厅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7 W; X9 F9 f7 E4 L+ x$ e4 m4 A3 J! R 
 
" h0 b/ H. z! }) v! Z9 ?: K) [     2006年9月13日晚6时左右,北京律师王某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就餐,并自带了一瓶白酒。湘水之珠酒楼服务员向王某出示了菜谱。王某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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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则称,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酒楼并没有强制王某消费,是王某自愿前来就餐,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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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湘水之珠酒楼提供的菜谱中确有这样的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 . R0 A8 ]3 f4 I0 W& J! M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向王某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亦剥夺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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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楼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因此,确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湘水之珠酒楼的上诉。(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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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2007-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