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本应团结互助,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因为一点小事动起手来,被打一耳光却住院50多天,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刁某赔偿原告邓某(女)各项费用7082.20元的90%,合计6374元。 原、被告曾均系固镇县火车站职工,2009年9月22日早晨,原、被告因福利等事宜发生争执,进而进行对骂,被告刁某在骂架的过程中,用右手打了原告邓某左面部一耳光,后被同行同事拉开。原告邓某于2009年9月23日先后到蚌埠铁路分局中心医院和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初步检查结果分别为:“听力下降待查”和“多发性外伤”。门诊检查后,原告邓某于2009年9月24日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13日出院。后将被告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7144.90元。 被告刁某认为,自己只是打了原告一耳光,被告不需要住院50多天。并申请对原告用药合理性进行法医学鉴定。 经法院委托安徽省滁州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损伤为一般性感染性损伤,邓某住院周期,从一般性损伤感染角度考虑为7-10天。 + ~0 X' L2 A/ P, r% l# ^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邓某虽有不当行为,但被告刁某首先动手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邓某住院期间较长,应依据鉴定结果予以扣除其相应住院费用。遂判决被告刁某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374元。 . ]5 P2 s, Y) B! t) j9 d2 c8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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