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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伤童眼 个体诊所赔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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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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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6: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农村,有些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而是将其混同生活垃圾倒进垃圾堆,对公众的身体健康构成安全隐患,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亦需承担法律责任。9月1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赵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樊某赔偿款4万元。: Q5 U- e2 z' {! x2 I! d
    2009年7月16日,8岁的原告樊某和几个同学放学后一起回家,途经原告赵某诊所(在路边)附近约10米的一棵大树,大树一侧是道路,另一侧有一个大坑,大坑里堆满了村民的生活垃圾,还有废弃针筒、弯曲的针头等医疗废物。原告和同学去垃圾坑里拾捡针筒、针头当玩具。回家后,原告将藏在文具盒中的针头拿出来玩,不小心将自己右眼刺伤导致右眼失明,七级伤残,先后共花费21200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赵某承担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认可诊所的医疗废物会倾倒在大树另侧的大坑里,针头均弯曲以减低其危险性,且会以土掩埋,被告并无过错;原告发生身体伤害事故是其自己贪玩、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造成,被告不承担责任。
( r0 J( |2 L# {7 A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处理规定,医疗废物不得混同生活垃圾,不得露天暂存,必须深埋或焚烧。被告赵某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其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将针筒、针头等随意倾倒于垃圾坑,未深埋,亦未设置警示,致使年幼的原告身体受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对其人身尽到监督和保护职责,亦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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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泰和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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