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宽有10米,而桥宽只有6.7米,探亲战士一头扎入河中不幸身亡。9月18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虞城县交通局赔偿张某父母、妻子各项经济损失的70%,即394674元。 2009年1月20日18时许,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班长、二级战士张某和其弟弟骑摩托车从科迪探亲回家,自西向东行至虞城县利张路(利民至张集)张庄村民组附近的无名桥时,因对面驶来一辆货车,灯光一照,由于路宽桥窄,没有安全设施,张某和弟弟驶入河中,致使张某死亡,其弟弟受伤。利民至张集之间的公路属于县级公路,事发地点路宽10米,桥宽6.7米,事发后加宽了3.3米。虞城县交通局是县级公路的管理单位,在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4 G" L( J9 } Y7 A4 U5 S' V, K: Y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桥梁因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虞城县交通局对虞城县利民至张集之间的公路负有管理职责,公路上路宽桥窄,没有安全设施,存在管理瑕疵,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死亡是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造成的,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应减轻30%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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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