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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南农”报道:12月3日晚,在校学生小徐(化名)在微博上留下最后的签名后,从陆丰的望洋桥上跳河身亡。这位18岁的高三学生此前因被怀疑偷衣服而遭网络“人肉搜索”。目前,请求网友“人肉搜索”的店主蔡某已因侮辱罪被刑事拘留,小徐家属已经以“网络诽谤”为由将蔡某告上法庭,法院已受理此案。
9 A V* c+ @6 \ v3 Z6 y 我不相信一次人肉搜索能让一个心智基本正常的青年自杀,多年的研究和专业经验让我可以断定,新华社等媒体对陆丰女孩自杀的报道,肯定遗漏了重要信息。果然,不出所料。$ i# f2 |* j! h3 M( G
这一悲剧事件再次唤起社会对“人肉搜索”的反思,责难“人肉搜索”,呼吁规范人肉搜索的声音再度高涨。12月17日,国信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在接受环球网采访时表示:“‘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对发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g0 x1 a% g2 V4 p, }, J# j
网民积极呼应店主网帖并拿出“人肉”结果,说明网民本来认可、支持“抓小偷”的举动,没觉得店主维权“找贼”有什么不对。这反映真实的社会心理和“主流价值观”,就如开房时会准备好璦翡氐克一样合情合理。女孩不出意外,店主自然无责,“正义”仍在店主和参加人肉的网民一边;女孩自杀,原来的“正义网民”顿成“网络暴民”,被支持的店主,又被视为“违法侵权”和“杀人害命”,人肉搜索方一下子就罪责重大、不仁不义了。这现象,不是理性的表现。
9 b. p" {. o% j8 A6 M) n3 ^ 指向人员信息的“人肉搜索”,更准确的叫法该是“非官方通缉”。每个人肉搜索事件,都是具体、特定的,性质相同、都好或都坏、概称为人肉搜索的“同类项”,并不存在。而作为一种技术工具的人肉搜索,就是群体互动收集、分析、解读信息,不过是网络论坛交流、沟通的功能,其自身没什么是非对错的性质。这技术用处倒是不小,“华南虎事件”水落石出即典型一例,就连官方的“任前公示制度”,也是“人肉”的方式。
; {6 B& w R; y( V 合法、保险的“人肉”,是重复警方通缉,但这没多大价值。民间“人肉”的价值,就在于震慑、惩罚那些警察和法院不管、不该管、没法管的“坏人坏事”。网民“通缉”窃贼、骗子、赖债人乃至薄情郎”、偷内衣变态狂,从建网络之初就开始了,迄今已经算个网络传统。虽说都是网友擅自给被通缉者定性,但被官方指为违法犯罪的发帖人没有几个,这并非官方失职不作为。
7 ~" G' U3 @+ M" d3 T! A 人肉搜索不会针对亮在台面上的透明人。人肉搜索并不可怕,没有“坏隐私”的人更没必要担忧,尤其是官员,怕人肉他就不配当官。所有暗中进行的侵权、犯罪以及“缺德”的活动,都是行为人最需要保护的隐私,而这种“隐私”,依法论理都应该揭露,故而,人肉搜索能时常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
6 p# _" ?; ~ x3 c; ? 至今没有任何一项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的法律,一直这样就对了。因为它不是“一种”行为,因为它有千百种可能,并且,人肉搜索的“正能量”也显而易见。再则,“网络暴力”根本就没法施暴,真让人害怕的是现实暴力。8 W" C& F9 ~' J! n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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