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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复诊均有误 事故责任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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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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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7: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8月30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长岭镇花园村卫生室与承包经营者李徳清(化名)、县中医院共计赔偿20余万元。

    2009年5月26日,原告赵永红、王玉萍夫妇二人带着儿子赵海平(均系化名)回陕西娘家省亲,同年9月25日,赵海平患病到梨园村卫生室就诊,医生李德清(该村卫生室承包经营者)检查后给赵海平输入“双黄连、青霉素”等药物(没做皮试)。治疗过程中赵海平出现过敏反应,经李德清紧急处理后病情有所缓解。但赵永红、王玉萍因担心孩子生命安全立即将其转往县中医院治疗,不料天意弄人,因医院诊断仪器出现故障加之晚上实习医生值班经验不足,而将过敏反应误诊,在进行抗感染、抗病毒、扩容等治疗后,赵海平于同年9月25日凌晨死亡。经市公安局尸检认定,赵海平的死亡系过敏性休克致肺水肿、脑水肿、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省医学会鉴定,认定此次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村卫生室、县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V6 O) |( q( ?1 G5 e! c" }+ E& K
     经审理查明, 1992年1月1日,李德清与梨园村卫生室签订医疗承包合同,期限一年,后虽未签订合同,但每年给村上交纳管理费140元。李德清系花园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卫生室业主。据此,镇巴法院以江苏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认定村卫生室与承包经营者共同承担事故50%责任,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县中医院承担事故50%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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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镇巴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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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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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QQ
发表于 2010-9-14 1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孩子
能为他人带来快乐,是我最大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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