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场所,安全责任应放在重要位置,但河南省博爱县玉祥中学确出现同班同学持刀打架案件,让人痛心。9月1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该县清化镇五街的王家伟在本县私立学校玉祥中学读书。2009年12月31日上午10时许,第二节下课后,王家伟与同学郜浩在教室内因故发生口角、推搡,为此,郜浩持一把折叠刀刺伤王家伟腹部和背部。随后,王家伟被送往博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家伟伤情为腹部贯通伤、大网膜损伤、胸背部外伤。2010年元月30日,王家伟痊愈出院。住院期间,王家伟共支出医疗费13783.37元,其中,玉祥中学支付医疗费9000元,郜浩父母支付医疗费2100元。
; P; t8 f! f. r5 f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博爱县玉祥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学生应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郜浩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并将王家伟刺伤,博爱县玉祥中学的安全保卫及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处郜浩的监护人赔偿王家伟医疗费13783.37元、护理费40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元、营养费248元、残疾赔偿金1922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39977.13元的60%,即23986.28元,博爱县玉祥中学应赔偿王家伟上述各项费用39977.13元的40%,即15990.85元,扣除被告博爱县玉祥中学已支付的医疗费9000元外,下余6990.85元,被告博爱县玉祥中学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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