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8-31 16:40 编辑 ) m Y$ R( H# u6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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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在雇主货场装卸货物时不慎摔伤,在得到补偿后,因二次住院,要求雇主再给予赔偿,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雇员因腿被摔伤,再次索要赔偿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大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小绪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合计9000余元。 2006年10月,原告小绪受雇于被告大贵在货场装卸货物。同年12月29日,小绪在装卸货物时,被翻板机托起摔落在地致股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91天,于2007年3月31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手术取固定物。4月23日,原告将被告某物流公司、大贵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损失费等费用及后续治疗等费用。8月23日,经法院调解由被告大贵赔偿小绪第一次住院治疗所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10000余元。原告第一次住院出院后先后于2007年7月19日、10月26日、2008年1月23日三次到医院复查,医院建议休息,花费医药费380余元。2008年12月9日原告第四次到医院复查,被收住院。12月19日原告治愈出院,花费门诊医药费100余元,住院医药费4900余元。经与大贵协商未果,遂将某物流公司、大贵及其妻子告上法庭。 4 Z# ^' X# s; z6 P2 {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绪与大贵之间均认可双方属雇佣关系。被告大贵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费用。原告虽诉称与其他两被告也属雇佣关系,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与被告大贵之间属雇佣关系,与某物流公司及大贵妻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诉请的医药费,因有正规医院的票据为凭,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具体计算依据按相关规定要求计算。交通费应按住院天数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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