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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秦岭董事长一意孤行,践踏企业章程,百万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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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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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09: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户县秦岭董事长一意孤行,践踏企业章程,百万损失谁承担?


8 m7 C1 d6 v$ |5 `+ {    违章建设,政府制止,拒不停工,无法无天怎么管!

1 @- `# c6 _& u

        -----晒秦岭副食大楼再次招租黑幕及众股东利益缺失的黑洞

喜闻秦岭大楼整体改造并再次招商,不禁为户县唯一闹市区的黄金宝地而心喜,为大楼而骄傲。大楼地处寸土寸金的大十字,占地面积不小,共四层,股东仅仅66人,可各股东一年的收益实在是寥寥无几。略一推算,众股东的利益明显存在缺失的巨大黑洞,本次招商明显有不可告人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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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共四层,三四楼是秦岭招待所,一楼有原海星超市及众多的沿街商户,二楼有秦岭家具店。笔者删繁就简,仅以二楼的招租情况曝光一下说明原委。二楼开发后不少于2000平方米,此地为黄金宝地每平方米市场价位二三十元很抢手。按照20元/计算:

2000/X20元X12月=480000元/年

可是众股东听我们曝光一下合同价位及面积:12元/、1700。超乎寻常的面积没有多报反而严重缩水了,价格也远低于同地段的市场价格!

1700X12元X12月=244800元/年

不单如此,二楼家具店含一楼走廊及附带场地的年租金市场价位也绝不会低于5万元!所以按照最最保守的推算,仅二楼一项一年时间就让众股东至少损失了30万!损失的价值远大于合同标的的价值!还有更加让人发指的:这样一份不合情不合理造成巨大损失的合同竟然疯狂的一下子签了十二年!十二年啊!那就是损失3000000多万元啊!上天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如此低的价格!如此缩水的面积!丧心病狂、寐尽天良!这一巨大的损失凭什么要欺骗蒙蔽不了解真相的股东!损失的利益究竟肥了谁的腰包?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黑幕?签合同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细节?究竟要哄骗我们到什么时候?我们不禁产生了一个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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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的整体改造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何以一再的停建?这里又牵扯到关乎公安消防安全的违建停工、关乎城建局的施工合法性整改停工。如此的反复停建岂能以领导一句简单的道歉而结束!所造成的巨额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呢?

那么这样一份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和且长达十二年的招租合同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的签订的呢?领导先私下与商户进行磨合,得到大家所熟知的灰色的好处或利益后,于5月25日里私下签订长达十二年的不合理合同,于7月里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公示!而且并没有经过股东大会通过,按照国家相关经济法规,30万以上的公司合同需进行公开的招投标并给予公示时间,经三方以上公开公平竞标,并报请监事会批准,经股东大会通过方能生效。视股东大会如无物,视股东如玩偶!股东的权利在哪?利益在哪?股东大会的之能在哪?权利何在?公理何存?

这无异于强盗!我们为之震怒!我们还能继续保持沉默?坐在家里任其胡为任其玩弄?继续任人宰割?领那寥寥无几的分红?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股东极力呼吁:召开股东大会,还大家一个公道,给大家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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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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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0: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董事长一意孤行,为利来往,却忽略了广大股东的利益。做生意的人,都希望利益最大化,那么,作为一个旁观者,真的没看明白,为何如此贱卖?股东的利益谁来保证?谁来维护呢?
发表于 2010-8-29 10: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召开股东大会,给大家解释一下。不要让事态扩大了,不好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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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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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5: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天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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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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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0-8-29 19: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大的损失?惊人啊!股东应该共同负起责任,不要叫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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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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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新人进步

QQ
发表于 2010-8-29 19: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天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b4 x8 f7 h3 f, f& q$ D
龙的传人 发表于 2010-8-29 15:23
8 M4 c1 H9 x& |

  q% T  ^) ?3 _3 q& h7 D" F+ a( b0 ]1 V0 T7 u- Z
    这句话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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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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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9: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楼的整体改造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何以一再的停建?这里又牵扯到关乎公安消防安全的违建停工、关乎城建局的施工合法性整改停工。如此的反复停建岂能以领导一句简单的道歉而结束!所造成的巨额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呢?”

这不是违章建设么,要遵守法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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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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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9: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遵纪守法,按照国家政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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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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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0: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才!有才!真有才!好文采!好文章!淋漓尽致!条例清晰加举例说明!佩服!佩服!看来楼主是正义之士啊,但可能也是搞内讧的高手。内部的事情应该先内部解决吧!语言过于恶毒了吧!如此叫嚣让人不得不有怨妇的感觉,吃不上葡萄说葡萄酸。有何个人目的,总结到最后楼主只是因为怨恨于自己少分了钱,哈哈!可笑!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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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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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00: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忘记说一句话!建议楼主当董事长!人才啊!如此正义,如此有才!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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