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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减料埋隐患 判赔损失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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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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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6: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8日,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对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氏乳品)诉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陵建司)、陇县经济贸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宝陵建司赔偿和氏乳品重做工程价款、租赁费损失、鉴定费等共计80余万元。

    2008年5月汶川地震时,由宝陵建司于1993年承建、现为和氏乳品所有、陇县百姓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租赁的和氏大厦受到损害,所有商户按照县防震预警令迁出搬离。后经核查,震损系因该大厦承建时在填充墙与框架柱连接处无拉结筋施工所致。和氏乳品多次派员与宝陵建司协商未果。2008年8月防震预警禁令解除后,因该大厦未修复,商户无法进行正常营业,陇县百姓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部分商户赔偿停业等损失167000元并拒付和氏乳品损害发生至2009年9月14日该大厦修复重新营业时的租赁费779167元。经委托鉴定:和氏大厦有拉结筋工程设计但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拉结筋工程施工,重做拉结筋工程总造价366942.16元,并因此支出鉴定费38000元。

    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必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应在建设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宝陵建司作为和氏大厦的建设企业,在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设计图纸的技术标准施工,在该工程的填充墙与框架柱连接处无拉结筋施工,违反合同约定,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氏乳品作为和氏大厦的合法所有者,对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但对其主张的租赁费损失考虑地震灾害原因予以酌情核定。陇县经济贸易局虽属和氏大厦的建设者,但对和氏大厦本次损害没有责任,依法不承担责任。 & U2 u1 T' j3 M& p  s+ S' F4 E
     据此,陇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由宝陵建司赔偿和氏乳品重做拉结筋工程价款366942.16元,鉴定费38000元;二、由宝陵建司赔偿和氏乳品租赁费损失779167元的60%计467500.20元;三、陇县经济贸易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和氏乳品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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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陇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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