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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8-19 16:32 编辑 4 N% k4 w6 A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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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13岁的初中学生李少磊尽情玩耍、享受课间十分钟的欢乐时,不料竟被横身飞出的同学撞倒在地,导致左臂骨折,造成九级伤残,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造成李少磊受伤的两名同学王小山、徐华林共同赔偿李少磊各项损失73930.56元。9 g. b5 n' i7 _( b3 L+ \7 R# _
2009年12月17日下午,正在课间活动的李少磊、王小山、徐华林三名初中生在一起嬉戏玩耍,徐华林跑向站在楼道里的王小山,骑在王小山身上,王小山随即将徐华林甩出。谁知被甩出的徐华林恰好撞在了李少磊身上,致使李少磊倒地受伤。班主任老师焦某发现后,随即通知家长到校,并陪同家长将李少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少磊为左尺桡骨选段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李少磊的家长共花费医疗费近15000元,王小山及徐华林的家长分别支付了2500元、4700元,三人就读的焦作市某中学也支付了5000元。住院治疗19天后,李少磊出院,但根据医嘱,他要每月复诊拍片,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物,后续治疗也需不少费用。经司法鉴定,李少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j: [6 [9 _& v+ g! @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及孩子的伤残结果,李少磊的家长找到王小山、徐华林的家长及学校,要求赔偿损失,但三方或称赔偿要求过高无力承担,或称己方没有责任不应赔偿。李少磊的家长遂一纸诉状,将王小山、徐华林及焦作市某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4204.96元。
" \. I- }& c, T, @" o6 j% J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即原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多少责任。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原告李少磊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王小山、徐华林均系10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但其并未预见到行为的危害性,以致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徐华林的行为是事故的主要诱因,应负60%的赔偿责任。王小山在事故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40%的责任。被告焦作市某中学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且在事故发生后对原告进行了必要救助,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自愿支付的5000元,可视为其对原告受伤后伤情的救助,应从原告的损失总额中扣除。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三被告并无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亦无必要的意思联络,分别的行为亦非直接结合,缺乏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 9 T7 j, f! `5 F* ]
法院遂依法判决,对于能够认定的李少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73930.56元的损失,由被告王小山承担40%,被告徐华林承担60%,由于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其赔偿义务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家长代为履行。 , \+ E) W8 [0 Q4 ~8 s+ s5 c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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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焦作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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