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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9部委应公民申请公开"人均办公经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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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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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从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获悉,《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1-2012年度)》一书即将出版面世,其中的《“三公”经费公开调研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颇为引人注目。根据该《报告》调查的结果,目前国务院部委机关的“人均办公经费”透明度较低。负责《报告》调查部委机关依申请公开情况的中国政法大学团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12年3月份开始,他们的调研人员以公民个人身份向42家部委机关申请公开“人均办公经费”信息,但所遇阻力很大,且仅有9家公开了自己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7家至今对公开申请置之不理,11家以“不属于公开范围”、“国家秘密”等种种不充分理由予以拒绝。
) s2 o8 s- o9 n  9部委公开“人均办公经费”9 W% g- A+ W6 j2 A" I5 s( x
  根据《报告》调查结果显示,除了环保部、证监会、卫生部、司法部、科技部、安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个部委,应调研人员的个人申请公开“人均办公经费”信息外,其余33家部委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4 M; K& _, P9 H0 G! F2 F  其中在拒绝公开的部委当中,电监会、银监会、公安部、外交部等15家部委,拒绝的理由主要为:“部门决算正在审核批复”但承诺会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公布。对此,《报告》认为这些部委的拒绝理由较为充分,并且也承诺将在审核通过后适时公开,为此可以接受和理解。
: `8 B; X- Y4 |3 X1 k% a, ?  Z4 f  “国家秘密”等成为拒绝理由* N: s4 U, j, `- U5 N6 m2 a
  除了公开的9家和以“正在审核”为由拒绝的15家部委外,《报告》披露,尚有18家部委拒绝公开的理由并不充分,有的甚至明显违法。+ v3 A( X! M' S( v
  这些被《报告》视为不充分的理由主要分为五类:第一类为“人均办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而拒绝公开。央行是被调查的42家部委中唯一使用该理由的。) e, i. F' F+ }" D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分析指出,央行以“人均办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不是任意个人或任意单位机构可以随意界定的。
. }. C" r- y4 A4 K. {$ [6 {' d  根据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而央行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明显并不在上述范围内。, \2 F4 H% u0 r4 F, s' P
  同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但是央行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并未被相关保密部门认定为国家秘密。因此,央行以“人均办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拒绝公开,理由并不充分。4 ^$ R: w. t$ b5 y: i
  “不属公开范围”为最常用理由  `6 j# }( u- @: m
  在这些拒绝公开的理由中,第二类是“人均办公经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最为常用的理由,其中发改委、交通部和铁道部都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公开。
) O) b( J/ e( ~, m( S  对于这种拒绝公开理由,王敬波教授认为,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十条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且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人均办公经费”属于财政预算决算的范围内,当然就属于政府信息应重点公开的范围。
/ ]8 E* G  z; o  v* y  第三类理由是该信息不存在或概念不清。其中水利部拒绝的理由是“所申请公开的人均办公经费信息不存在”;国土资源部的拒绝理由是,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没有“人均办公经费”科目设置,其概念不清,因此无法提供相关情况。
! Z" r2 R* m/ X% ~  王敬波教授认为,这种拒绝理由明显带有推搪之意。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收支分类科目,“办公经费”是明确确立的财政科目,而每个部委的正式在编的行政办公人员的数目也是有固定数目的。只需将办公经费的总数除以人数就能得出“人均办公经费”的实际结果。怎么会无法提供?而且在实际的调研过程中,只要部委答复了“办公经费”和“办公人员”的数目,调研人员都视为公开了所申请的信息。
7 j$ Z2 h# P4 s: j6 c' A  第四类是要求提供公民所申请获取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保监会和住建部都使用了这种理由。王敬波认为这种拒绝理由明显带有设置公民依申请公开难度和成本的意图,是不合理的。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悖。
$ |. G% U0 P) `4 C- V- g& W) Y  第五类是置之不理。其中烟草局、教育部、文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农业部和审计署,一直对于调研人员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置可否。直到《报告》出台,上述七家部委也未对申请作出答复。8 e1 f* d( A" T+ i* Z, B0 W9 J
  王敬波认为这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明显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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