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户县
查看: 1115|回复: 1
收起左侧

短信骂人致人损害也应担责

[复制链接]

584

主题

271

回帖

2601

积分

叁.无畏牛刀

Rank: 4

积分
2601
发表于 2010-8-16 16: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钟某是沈某的前男友,已于一年前分手。其见沈某婚后生活和和美美,遂心生妒忌,仅2010年5月,便发过47条信息给沈某和沈某丈夫,骂沈某是“妓女”、“婊子”,骂沈某丈夫是“乌龟”、“王八”、“戴绿帽子的”等,内容不堪入目,甚至还对沈某夫妻进行诅咒,严重干扰了其夫妻生活,导致二人在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沈某夫妻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诉请法院判令钟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0 _! C8 j6 s6 d1 _1 W( t1 X
  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支持了沈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V% o& R, G; L4 z4 T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判断手机短信是否侵害名誉权,同样应以此为据。, ]- X- x" j  o9 x9 Y7 c0 X) O
  本案中,钟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一是发辱骂短信虽然不同于面对面的辱骂,只有被接收者一个人能够看到,如果他不说出去,别人根本不会知道,造成的影响也相对较小,但并不等于不会造成损害,事实上也已经严重干扰了他人生活,并导致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
7 J! ?! b( N; f2 O. u' m' e  二是钟某的骂人、侮辱、毁谤行为为法律所明令禁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 p5 ^; F
  三是沈某夫妻遭受的损害是由于钟某的违法行为所导致,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互为因果的关系。, P1 F6 K& B6 H# }5 S
  四是钟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遭受刺激,造成损害,却希望该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东岳)
[url=]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url]
以法律的智慧帮助人,用专业的知识服务人!

136

主题

3267

回帖

1万

积分

柒.天山茗客

Rank: 8Rank: 8

积分
18398

社区劳模

QQ
发表于 2010-8-17 11: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系电话:18291928608
店铺电话:84820610
QQ:67843782
户外店铺地址:财富中心A—1053(德克士后面第一个门洞一排右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5-11-4 01:31 , Processed in 0.110922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