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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狗出口咬人 饲养人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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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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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8: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名家狗咬伤他人,经常饲养人理应担责赔偿。8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树根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500元。
2 `+ ^* o4 \& j$ |4 B$ N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上午,原告回家途经被告李树根家门口时,被一只狗咬伤双腿。原告便到被告家敲门,无人应答,便用公用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该只狗予以收缴。事发后原告自行就医,经诊断其右小腿和左小腿两处被咬伤。原告遵医嘱分多次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共计支出医药费1900余元。0 P. N/ U, }1 x( T
      被告辩称,将原告咬伤的这只狗的主人并不是被告,被告只是平时会喂养它。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8 L# ^: z$ `1 @+ a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虽然否认该只狗由其本人饲养,但其承认“我平时喂狗,平时它跑回来就住在鸽子窝下边”,且自认在民警收缴该狗时是其将该只狗抱上警车的。由此,法院认定,咬伤人的这只狗的饲养人应为被告李树根,其理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 % I8 u& r1 Z8 F, V  Q
4 x' b, ?  v3 ^- B& ]7 V

来源: 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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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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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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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9: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善事的另类下场
能为他人带来快乐,是我最大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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