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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 P5 J& [8 ^! ^* M
(2012年第3号): p1 J' C4 j5 z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精神,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组织在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现予以公告。& b' ^) j' e4 E
在清理整顿行政执法委托组织的基础上,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城区人民政府、户县人民政府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下列单位行政委托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A* a7 q! m' Q: Z6 R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5 s( w( A' N9 k8 h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w: _" L' {+ w7 h
新城区卫生局委托新城区妇幼保健所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c% |5 M% y$ A9 L/ b5 J7 ]. c
原户县建设局委托原户县城建监察中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9 k; D2 }; h# u 原户县建设局委托原户县规划管理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6 E/ e% _) i; x
原户县建设局委托原户县市政管理处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1 K) W. K5 C0 e 原户县市容局委托原户县市容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_ \5 W* N! t
原户县市容局委托原户县建筑垃圾管理所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0 @6 q0 v* f; h0 B, c+ w( x. \- i, {
2012年9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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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5 ^, {- }! H- F 来源:网易体育 中国广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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