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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半男孩溺毙石灰池 父母监护不力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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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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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6: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幼儿脱离监管,父母竟不知,致使其命丧石灰池。7月2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春财承担15%的责任,即赔偿原告黄军辉、薛素萍17077.20元;被告黄志武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11384.80元;被告王民主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5692.40元;原告自负70%的责任。1 K7 I* a2 _0 J; W& ~# G) T
    2010年5月8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之子黄建文脱离监管后,被发现在七都乡中心幼儿园后门对面第二个石灰池里,捞上后经医务人员确认已溺水死亡。事发石灰池处于七都农贸市场内东侧,距离原告住宅直线距离约35米,周围无护栏障碍等防护设施。该石灰池系被告刘春财于2006年建房时开挖并使用,最后由被告黄志武使用,使用时间约一个月。该石灰池所处土地经营使用权人为被告王民主。
1 ~! X4 B; m3 r. L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子黄建文生事发时仅一周岁半,属幼儿,其没有任何自我保护和鉴别危险意识的能力,原告对幼儿脱离了自己的监护视线而不知,属监护不力,对其死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负70%的责任。被告刘春财擅自在集贸市场内开挖并使用石灰池,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来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对黄建文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即承担15%的责任。被告黄志武为建房使用该石灰池一个月左右,期间同样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即承担10%的责任。被告王民主系该石灰池的土地使用人,虽然开挖和使用人未经其同意,但取得经营使用权后,明知存在几个石灰池,不闻不问,任其存在,导致事故的发生,故也应承担适当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 ) r" P; q1 B9 d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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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永丰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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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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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QQ
发表于 2010-7-26 21: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再划分,可怜的孩子,他也失去了生命。
能为他人带来快乐,是我最大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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