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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车祸 车主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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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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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5: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 @& `, r( ~' s# ?  车主彭某将一辆摩托车借给郑某使用。2009年8月22日下午,郑某驾驶该摩托车由金溪县秀谷镇农贸市场往开发区方向行驶,行至金溪宾馆门口时,由于郑某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前方许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拒不赔偿损失。后许某将肇事者郑某、车主彭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获得赔偿。/ x8 P: }+ X) _5 P
  【分歧】
! W( k1 ?# t1 M; e' @- i. ~1 \* f( C  借车出车祸,车主彭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v6 D. j0 C" |$ G7 H( @0 U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彭某应承担责任。因为彭某是摩托车的实际车主,对使用该摩托车造成的事故损失,彭某应承担垫付责任。9 C* I/ N' F* U) W7 [5 G( O+ }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彭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摩托车已借给郑某使用,事故是由使用者郑某造成的,与车主彭某无关,故无需承担责任。. l" @* e9 _! ]
  第三种意见认为,车主彭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彭某的过错而定。若车主彭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6 n/ N3 j8 i! _
  【分析】! l- C% P& ]; o' I! x/ z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g- J+ m# w  K  i+ p: A
  1、对于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1991年9月22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应当承担垫付义务。但该办法已被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废止,而新的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T0 n7 U: X; R: o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如果车主和驾驶员系雇佣或劳务关系,则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是否担责并未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归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是否有主观过错确定侵权责任。本案车主彭某借车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如果该案中原告许某不能提供车主彭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则车主彭某应该免责。7 j# |: L& a! C- W
  3、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出借车辆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7 V' K% ]& m
  综上所述,本案中车主彭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3 }6 @; A  e9 Z# T" j
  
[url=]来源: 中国法院网[/url]
以法律的智慧帮助人,用专业的知识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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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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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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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6: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为他人带来快乐,是我最大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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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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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QQ
发表于 2010-7-20 18: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事故赔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依据
联系电话:18291928608
店铺电话:84820610
QQ:67843782
户外店铺地址:财富中心A—1053(德克士后面第一个门洞一排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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