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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1: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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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7 w% H" d. f! d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 j; q6 `* r& F/ b" N4 _第十六条. c- V+ C) Q0 D; _) B# I- x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t& m# \$ i* N. x1 P
第十七条
, _1 Q# U( U* h3 K0 \2 ?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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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 `" E6 N% u谁知道这是什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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