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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7-1 15: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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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金女士与朋友在一家茶坊消费,突然被茶座上方掉落的一块装饰窗砸中头部受伤,所幸伤得不重。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茶坊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茶坊应赔偿金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复印费、查档费229.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j: E: G" l G: Y3 X( T7 m 2009年12月26日晚,金女士与几位朋友在涉案茶坊消费。约21时许,金女士就坐的茶座上方一块实木镂花雕刻的装饰窗突然掉落,砸中了金女士的头部,头部顿时隆起一块血肿。为此,金女士报警,并至附近医院治疗。
5 O' X9 B' D0 |. i 2010年1月7日,双方在当地派出所主持下,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果。同月25日,金女士又向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予以解决,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不成。此后,金女士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8 x& c$ o$ l. q3 [" ~9 x9 y+ D
在法庭上,金女士认为,这家茶坊提供的不安全消费环境造成自己受伤,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茶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3906.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4 ^& C, g% P7 y6 M9 K% K; j
茶坊则认为,虽金女士头部被掉落的装饰窗砸伤确实,但受伤轻微,她可以自由行动,无需护理,故对护理费、营养费不同意赔偿;误工损失未能提供证据,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也不同意赔偿。 P& O4 ?; _+ n
审理中,金女士表示对休息、护理、营养时限不要求鉴定,经法院向她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金女士仍坚持不做鉴定。
+ Y2 C5 k, m2 T: o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女士在茶坊的经营场所消费,被掉落的装饰窗砸伤,系茶坊对其经营设施疏于管理而造成,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金女士医疗费、交通费予以确认,茶坊理应赔偿;而金女士对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主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关于复印费、查档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查,金女士对该几项费用主张,依法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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