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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不能只关注另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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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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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对此,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上,有专家认为,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6月20日《潇湘晨报》)。
2 E: _8 A" w/ o0 ?7 T% H8 B  “隐性打击报复”换成我们熟悉的语言,就是公报私仇或者“合法伤害”,而举报人遭受这一打击报复的前提是其举报了当事人,所以遭到打击报复,但是,这一逻辑关系要成立,是以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为前提条件。这样看来,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问题的关键不是被举报人报复的手段过于高明,而是被举报人的举报信息怎么如此容易外泄?如果被举报人根本就不知道举报人是谁?何来打击报复一说?
# C7 u0 ]- `! g8 Y" w! P  如此尴尬的现实,自然会有人像专家所说的那样,认为是由于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所致。但是,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去年《中国青年报》有过一个调查:面对腐败行为,仅有40.1%的受调查者认为自己有举报义务。公众最担心的首先是举报得不到反馈,其次便是担心举报引来报复。另据相关专家介绍,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当时,据此我就表达过一个观点,保护举报人别一味迷信另立新法。; ]; J9 \# j- V2 d
  这样的观点是有实证依据的,虽然我们并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但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我们真的不缺少法律。比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是专门针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规定。如果说这些规定由于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话,那么早在1991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已经起到了足够的补充作用。不管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多么的不具体,至少我们的法律绝对不应该让“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信息”的情况出现。$ V# h  q: [8 J8 V& s  x6 e" F1 y
  为举报人保密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鼓励人们举报的一个基本信条。我们之所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是因为这样的举报可以保证检察机关随时和举报人取得联系,了解比举报内容本身更多的举报信息,而匿名举报就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权力行使要以举报人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保障为前提,可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原则经常受到现实生活中举报人屡屡被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冲击,以至于大多数人都会首选匿名举报,除非迫不得已要“鱼死网破”的举报人。2 n, U) S6 o5 b) E& L
  实名举报屡遭报复的尴尬,说明的不是我们的法律有缺陷,而是我们的法律执行情况堪忧,因为再完美的法律都是要由人来执行。这倒不是说负责收集举报信息的检察或者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身都不过硬,而是这样的权力总是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涉。这样的道理很简单,就像当初物权法出台前和出台后的一段时间,不少人天真地认为一纸风行的法律会让强制拆迁荡然无存,可尴尬的现实告诉我们,物权法出台后强制拆迁反而变本加厉,这说明法律得以实施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权力能够得到相互制衡。4 y0 ?9 _& N3 t* T, S# p( v
  权力相互制衡的基础是权力都需要对公众负责、受公众监督,否则,即使有再严密的法律规定,也会出现举报官员的材料出现在被举报者办公桌上的情形。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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