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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还由保险理赔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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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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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19: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0-6-20 19: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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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伤者自费还是保险买单

佛山南海法院判定车险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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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晓燕通讯员林劲标黄延丽)因车险条款规定对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广东佛山一市民因此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肖志华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各项费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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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1日9时30分,被告吴明伟驾驶轿车行经南海大道与海六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肖志华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明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肖志华伤情程度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因治疗共用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89545.63元。被告吴明伟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用367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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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参投了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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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住院期间使用的非医保用药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展开了激烈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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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明伟辩称:原告主张的住院医疗费中包含了相当一部分不符合佛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报销标准的药品,属不合理用药,该部分药品的费用不应由本人赔偿,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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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保险公司也以商业第三者险条款中有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为由坚持按医保标准赔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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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保险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格式合同”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两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规定限额内赔付原告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52843.43元。


' f; x5 o* W, p- R" w, {人民法院报2010 0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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