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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死亡 依法认定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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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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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15: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行政上诉案件。

    吴某系用人单位职工,2008年12月20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因工死亡,遂作出认定为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9 S7 q; d! B6 t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吴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上诉,经二审协调,用人单位撤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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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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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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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0-6-15 19: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应该上诉,假如擅自离开职守都如此获得开释,那以后还有纪律可言吗?家有家法,国有国法,厂有厂纪!擅离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我觉得不应该负担责任,如果人人都擅离工作岗位,都无意中受轻伤而要求厂方给予补偿,那要纪律干什么,党政机公车私用途中遇车祸,是否也应给予补偿,可以说成因公殉职?如果机关单位公车私用去泡小姐,发生事故,又该如何处理?法律的不健全,就会有不同的法律笑谈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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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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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6 09: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曹户儒 - [$ ]* D3 p  |2 m*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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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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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0-6-16 10: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道理。何以为法?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才导致好多问题和法律条文有冲突!成为法律界无法认定的事实。也成为街头巷议的话题!中国的法律,已经落后了!法和道不能一致,就有很多质疑的地方,在法律定性上面,就会有笑料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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